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热点问题
问:2015年6月份新成立的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还需要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因此,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问:2015年6月份新成立的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因此,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问:2015年6月份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程序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因此,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问:以销售货物为主的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如果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80万元,听说需要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具体什么时候向主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问:2015年6月23日新成立的企业,在成立时既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请问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是从当月生效还是次月生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自其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开始。
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请问这个有关规定具体是指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三条第3款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因此,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