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但生产过程中由于污染环境被环保局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请问还能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吗?
答:不可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六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问: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信用等级为C级,请问可以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吗?
答:不可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②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③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问:单位从事城市垃圾处理业务,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垃圾处理的退税率为70%。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②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③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④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⑤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⑥“垃圾”概念符合相关目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