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企业财税会员更多服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纳税辅导 > 其他税种 > 正文

夫妻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契税政策

2015-10-09 14:22 来源:小陈税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夫妻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契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联合下发了【2104】4号文件: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加名、换名);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减名)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自2013年12月31日实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