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对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办理免征营业税备案手续进行明确,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办理免征营业税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和免税政策期限内,备案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再行备案。
(三)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变化后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备案材料有哪些?
纳税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备案登记表》;
公告规定,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并应当完整保存本公告第二条要求的各项资料。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公告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补充制定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工作程序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