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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政策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2015-11-03 09:45 来源:南京日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对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后,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费用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的规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加速折旧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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