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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劳务收取费用的免税规定

2015-11-10 15:11 来源:大连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取的学费、考试报名费等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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