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六条: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应用指南规定:
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人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人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案例分析】
某手机生产企业将自产的手机作为国庆节福利发给职工,假设工发放100台,每台手机售价2000元,成本价1000元。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234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34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000
贷:库存商品 100 000
依据上述规定,手机厂用自产手机作为福利发给职工,在会计和所得税处理上并没有差异,都要确认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