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区税务机关在对某证券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证券公司在2014年4月投资了一些金融债券,并于2015年10月全部进行转让。根据账簿记载内容,企业购入债券时的价格不包括各项税费为250万元,卖出时的价格为300万元,企业财务人员也并未扣除卖出时应支付的税费,按50万元的差价缴纳了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税。不过,税务人员发现企业曾在2014年12月时取得了20万元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不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税务人员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因此,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债券利息等收益,持有期间暂不缴纳营业税,但转让时应全部缴清。该证券公司应就20万元的债券利息收入补交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