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一家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投资业务,2000年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买入某上市公司非流通法人股。经过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持有的股票由非流通法人股变成普通流通股,2015年10月公司通过二级市场抛售股票取得差价收入2345万元。由于对相关政策不甚了解,该企业财务会计小李打电话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该公司买卖上市公司法人股是否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公司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暂无免税规定。
根据此项政策,李会计所在投资有限公司,买卖上市公司法人股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该公司需补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共计187万元。
听完买卖金融商品缴纳营业税相关政策讲解后,该公司财务人员小李恍然大悟,对公司违反税法行为懊悔不已,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后续工作,同时她表示:“今后我一定要加强税法学习,及时更新税法知识,避免产生不必要违反税法而带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