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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不得不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1/06 08:40:04 字体:

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中,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税前扣除项目,税务机关都会要求企业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甚至有的税务机关按着以票管税的理念,狭义的理解为对于企业成本费用支出的项目,凡没有取得发票的,都不能在税前扣除。

那么到底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如何才能让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尽可能的都在税前扣除呢,本文为大家梳理一下相关的政策规定。

一、关于发票的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 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此文件同时还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项目,涉及应税行为形成的支出,比如商品成本、材料、服务费用等应该以取得合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关于财政票据的政策规定

对于企业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单位发生业务往来,企业支付或者缴纳费用时,就不能够像按照企业之间发生的经营行为那样要求对方给开具发票了,比如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专利费、缴纳诉讼费等业务。发生此类业务企业应该取得什么“合法有效凭证”呢。答案就是“财政票据”。下来来看一下相关的规定。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2、《财政部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11]46号)规定:清理整合后的中央财政票据共分两类三十五种。

1、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类,共二十七种。

(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2)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4)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

(5)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

(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

(7)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8)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

(1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_PCT国际申请。

(12)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预收。

(1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结算。

(14)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退费。

(15)人民法院案款收据。

(16)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

(1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18)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19)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

(20)故宫博物院专用收据。

(21)故宫博物院专用定额收据(20元、30元、40元、60元)。

(22)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

(2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24)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25)代收罚款收据。

(26)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

(27)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其他财政票据类,共八种。

(28)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29)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0)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31)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32)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专用收据。

(3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出售公房使用)。

(3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

(35)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专用收据。

3、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 新修订的《规定》以国家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条例》为依据,针对近年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创新管理手段、解决存在突出问题入手,重新划分了军队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按照中央军委有关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部署要求,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务行为。

因此,企业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单位发生业务往来,缴纳或支付费用时,应取得上述财政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与军队发生的有偿服务应该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三、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文件也有基本的规定,即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因此,对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应该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四、关于自制凭证

企业发生的支出,如果不需要或客观上无法取得发票的,应提供证明业务或事项确实已经实际发生的充分适当的凭据及实施证据,才能在税前扣除。这时候就需要用到自制内部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自制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的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

依据自制内部凭证税前扣除,关键点在于合理性和真实性。比如工资表需要有劳动合同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资料加以佐证;企业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以企业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法院文书以及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地方性的法规中,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对税前扣除的凭证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大家可以借鉴一下。大家期盼着的税务总局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到现在也没有看到下发具体文件,看看2016年能不能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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