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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关于税率和征收率的两个问题

2016-04-20 09:38 来源:北京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1、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可以按照不同税率分别开具。不同税率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物业公司代开发商管理的房屋租赁,产权不属于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若由物业给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应按照不动产租赁适用税率开具增值发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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