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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未扣除部分可申请退税

2016-05-03 10:55 来源:南京日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会计王小姐所在投资公司主营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以前计算营业税时,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实行差额征税,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正负差可以抵缴。“企业在5月1日前如果有未抵扣完的差额,仍然可以在今年年底以前进行抵扣计算增值税吗?”王小姐带着疑问来到辖区地税局进行咨询。

税务人员对王小姐的疑问进行了解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文件还明确了“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然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由此可见,上述规定与之前缴纳营业税时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一样的。

但税务人员特别提醒了王小姐:对金融商品转让中发生不足以抵减扣除的部分,以5月1日为时间节点,有特殊衔接规定,并不能直接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因此,在2016年5月1日全面施行“营改增”后,王小姐所在的投资公司应当以5月1日为限,对未抵扣完的限额分别进行区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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