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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日常服务业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

2016-06-08 09:41 来源:广州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什么是居民日常服务业?包括什么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条第(七)款第5项规定: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二、居民日常服务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答:居民日常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居民日常服务,征收率为3%。

三、居民日常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哪种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手工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四、居民日常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哪种发票?

答: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手工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gd-n-tax.gov.cn〉)下载)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也可手工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墓地销售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还是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答:墓地销售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六、未在文件中列举的(如,建坟)是否属于殡葬服务适用免税政策?是否所有与殡葬服务直接相关的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只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条第(五)项列举的才可以按照殡葬服务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因此,建坟不属于殡葬服务,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七、家政服务企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条第(三十一)款的规定,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八、什么是员工制家政服务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条第(三十一)款的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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