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税法上认定的合法凭据的重要一环,发票只是终业务产生的纳税结果和证明,那么业务是否具备真实性还得看企业签署的合同和收付款凭证。当发票出现问题的时候,我们不能推翻过程的真实性;同样如果过程是真实的,即便发票有问题,税法也不能否认成本费用的存在。一个极端的案例是,一个饭店取得发票全部是假发票,税务局能够全面否定成本费用的存在吗?答案很明显是不能,没有成本费用怎么会有收入呢?所以合同在证明业务真实性方面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同时对于合同影响纳税上也要做好安排。
1、收入确认时间的安排
在收钱上企业大多数都是积极的,但是也需要注意税法规定的差异,比如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按照以往处理的惯性,租赁业务都倾向于先收款,单纯从增值税上来看,先收款会导致产生大量销项税金,当期进项如果不够弥补就会形成企业多交税的情况,等后续进项进来的时候企业就会很痛苦。因此在收入确认时间上,可以考虑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合理安排销项税金产生时间,保证后续进项能够顺利抵扣完毕。当然之所以预收租金也有很多原因,比如租赁方想通过预付租金的方式得到租金上的优惠,出租方希望提前拿到钱应急或者做滚动投资等,不管是哪种原因,纳税影响应该是重点注意的决策因素。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收入确认要和成本费用相互匹配,尤其是跨年的收入确认问题尤其要注意,比如企业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今年是可以弥补的后一年,那么收入确认时间上可以调整到当年实现;如果新设租赁企业预计大额固定资产将于第二年初完工并投入使用,意味着今年没有折旧可供消化收入,那么收入确认就可以微调至第二年初确认。
2、收入确认金额的安排
在很多合同中,会看到包税条款,也就是卖家税费转移到买家身上,这在二手房交易中很常见,其他业务也有类似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包税条款首先是不合法的,纳税人是法定的,不是合同条款可以转移的,出现争议了也不受法律保护;另外是包税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导致包税一方进一步增加负担。所以实际谈判约定包税是可以的,但落实到合同中是不能出现类似字眼的,可以考虑的做法是把税金签到合同价格中即可,双方都可以作为正常业务处理。
与包税条款处理类似的是,在租赁合同中,经常会看到免租期的规定,实际上“免租期”只是宣传噱头,如果落实在合同中会引发很多问题;比如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也需要按照实际进度确认收入,如果是出租房产那么在免租期间还需要按照房产余值交纳房产税,那么正规处理应该如何做呢?实际上可以考虑延长合同时间的方式签署,也就是把免租期作为延长租赁时间处理,而在合同条款中并不体现“免租期”的字眼。
提示纳税人,上述两种考虑时比较常见的问题,更多做法还需要企业结合自身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比如在收入确认方面,我们还可以在税法的收入确认条件上做文章,以此来实现延期纳税。当然这种纳税安排对一方有利的同时,不一定对另一方有利,还需要交易双方共同商定彼此双赢的操作方式。不管是哪种方式,需要注意想做什么一般不会直接在合同中说什么,就像包税不能出现在合同中一样的道理;我们在做纳税筹划安排的时候,也不能把“避税”落实在文字上,比如税法对于特殊重组的认定上首先就是“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交纳税款为目的”(财税[2009]59号以及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你要为每个操作找到正当合理的理由,这样才能得到税务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