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高级中学许会计致电税务机关,询问“营改增”后各类学校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人员告诉许会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另外,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此外,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也免征增值税。“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如果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则不予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