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地税发票,需要到哪里申报?如何申报?
【业务描述】
某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6月提供餐饮服务取得含税收入8.24万元,仅开具持有的营业税发票。
【注意事项】
(1)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止。
(2)小规模纳税人填报上述收入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视应税行为的征收率分别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或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当中。
【数据计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82400÷1.03%=80000元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80000×3%=2400元
【表样填写】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数
其中:80000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2400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 和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已缴纳营业税,当时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后需要补开发票,如何处理?
(1)纳税人已在营业税期间缴纳营业税业务,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上述业务的,无需缴纳增值税。
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营业税,补开发票”字样,并将已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
(2)纳税人补开发票,无需在申报表反映。
3. 小规模纳税人原已申报营业税的收入需要开红字发票,如何申报?
(1)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并已开具地税发票,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发生的应税行为,仍应按原规定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4)由于该部分收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5月1日后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冲减增值税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无需在申报表反映。纳税人如重新开具对应蓝字发票的,也不需填写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