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备案
【设定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申请条件】
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减免税备案即指备案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材料】
请见本规程附件《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及提供资料参考对应表(跨境服务项目)》
【办理流程】受理—确认
【办理地点】所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
【办理期限】即时
【办理时间】各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1
【注意事项】
1.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在减免有效期内要进行减免税申报。
2.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 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4.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减免税备案资料报送回执单》已实现电子发放,接受电子发放税务文书的纳税人,可通过市民邮箱或广州国税网上办税系统获取。
6.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