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各个企业都会想尽办法充分利用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额度,甚至会发生费用类别混淆入账的现象,比如会议费、招待费和差旅费项目未严格区分、没有分别核算,既没有做到合理节税,也为企业后期带来税收风险。
一、业务招待费准许税前扣除的限额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但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的0.5%。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业务招待费列支的范围
业务招待费通常包括:因生产经营需要宴请或工作餐开支;因生产经营需要曾送客户纪念品的开支;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的参观费和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开支。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职工福利、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和给客户的回扣都不得在业务招待费列支,更不能把业务招待费纳入会议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
三、差旅费、会议费税前列支需附有充分合理合法的凭据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需要提供有真实合法的凭证,均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这与业务招待费支出有很大区别,因此很多企业将属于业务招待费项目的费用在差旅费、会议费中列支。
差旅费和会议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一般是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非,可以作为销售费用以及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其中差旅费的合法凭证包括:出差人姓名、往来地点、往来时间、任务、火车票、机票加登机牌等;会议费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议邀请函、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发票、支付凭证等。
四、费用之间混淆入账的风险
在实际工作中,正是由于差旅费、会议费无税前扣除限额,部分企业将部分业务招待费混入差旅费或会议费项目中,也有部分财务人员即使主观上不会故意把业务招待费纳入会议费,但有些具体情况不清确实难以区分,稍不注意就会走错科目,另外,也有企业将业务招待费列入其他费用项目进行扣除,是为了隐瞒各种商业贿赂行为,这就构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五、建立健全公司报销制度防范事后风险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公司的各项费用报销制度,合理严格控制费用的列支,杜绝不合理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用发生,例如差旅费用报销制度中应明确规定住宿、餐饮、交通工具的标准,出差申请、报销审批流程规范,财务人员更要关注原始票据的合法合规性。在目前越来越严格的征管环境下,财务人员更要把好业务链条的后环节避免事后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