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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哪些费用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2016-11-02 09:40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中涉及扣除费用时,受限额扣除限制,有的费用不能在当年一次性全额扣除,需要结转以后年度分期抵扣。为了让企业更好了解和运用税收政策,降低纳税风险,本人对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费用的相关文件政策进行了梳理与分析。

一、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

政策依据: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界定及分析:

1.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个人认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需要注意区分。

2.职工教育经费计算基数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个人认为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以作为计算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薪金的基数。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综合上述财税〔2012〕48号文件执行时效已到,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虽未出具文件,个人认为文件在不久就会出台,现还应延续财税〔2012〕48号去执行。

界定及分析: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其销售(营业)收入应包括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在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综上所述企业需要首先准确确定销售(营业)收入,对于筹办期企业要谨慎选择有利于企业的处理方式。

三、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界定及分析: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 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3.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综合上述创业投资要求比较苛刻,个人希望符合的企业能合理利用相关税收优惠。

四、专用设备投资应纳税额抵免的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百条规定,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界定及分析:

1.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且已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企业购置之日起在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

综合上述需要注意可以结转抵免的专业设备投资额中不含财政拨款、返还及相关费用,改变用途后要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个人认为不要随意改变用途,如果补交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会涉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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