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征收契税?
【问题】免征、减征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企业,是否还要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契税?如果征收,计税依据是什么?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答复】根据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应包括在内。 因此,市政建设配套费应按规定标准计算并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6〕4号)文件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前(时)缴纳契税。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2013年第7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