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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如何代开发票

2017-01-17 18:10 来源: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题】

2016年5月1日以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国税机关,还是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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