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合销售的定义
1、营改增前: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营改增后: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营改增”前与“营改增”后的区别:
“营改增”前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营改增”后,原来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已全部改为增值税应税业务。“营改增”后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举个例子可以看看两种口径的区别:
“营改增”前企业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属于兼营,金额分别列示的,按各计适用的税计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企业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则属于混合销售的范围,需要按混合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总之,判断的关键是两种业务发生在“一项销售行为中”。
二、各地执行的口径:
具体执行中,各地是有区别的。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货物销售额与服务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分别适用各自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另外一种是“一刀切”的模式,即按财税【2016】36号“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下是我们整理的一些地方执行口径,供大家参考。
1、分别核算的,分别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缴增值税
?河北:
《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山东: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
十、钢构等企业混合销售问题
既从事钢结构等的生产销售,又提供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判断其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因此,对于钢构等企业,如果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钢构价款和设计、施工价款的,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对于钢构生产企业应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购买钢构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2、按主业“一刀切”模式:
?河南
《河南省国税局营改增问题解答(整理)》问题三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安徽
《营改增难点热点问题(综合类)》
7.销售货物并送货上门,企业分别计价收费,是按销售货物及送货服务(交通运输业)分别核算,还是按混合销售都按17%计算销项税款?
答:按销售货物就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提销项税。
《营改增热点问题一(普及版)》
14.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福建: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
13.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20170119》
十四、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门窗加工)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是需要分开签销售合同与建筑服务合同还是可在一份合同中注明,以作为兼营区分依据未分别注明的从高适用还是按对方主营业务划分或按合同总价值占比划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因此对于上述情形,应要求纳税人对销售货物部分和建筑安装部分进行分开核算,可在同一合同中分别注明即可,不需签订多份合同,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广东:
《广东省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遵从指引(试行 V1.0)》6.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
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
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
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广西: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之二》13.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贵州:
《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之二》7.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海南: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五)》一、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云南: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第16期》
3.小规模纳税人的混合销售业务,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填写在主表“货物及劳务”;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填写在主表第二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