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台区某软件公司职工差旅费中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属于2015年度的支出3万元,2016年度的支出15万元。该企业会计林女士对这两笔资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存有疑问。对此税务人员给出了详细解释。
根据《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2016年1月1日之前的支出不能扣除,2016年1月1日之后的支出准予扣除,该企业计算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15万元。
另外,税务人员提醒,保险费是企业费用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这次新增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外,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商业保险等费用,也可按规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