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从事新药品研究开发的企业,近年来在新药品研究开发上投入较大,人工费用也逐年增长。2016年,企业在研发活动中人员人工费用高达200万元,其中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费用160万元,财务等后勤管理人员费用40万元。那么,这些人员人工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在税前加计扣除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包括人员人工费用,指的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随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中,对研究开发人员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根据A公司的人员人工费用情况,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160万元人员人工费用,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而财务等后勤管理人员不属于研究开发人员,其人员人工费用40万元不得在税前加计扣除。
此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提醒纳税人注意: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