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认定条件,如何处理
【问题】
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条件,应如何处理?
【答案】
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该外资研发中心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撤回退税备案。未按时办理撤回退税备案并继续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追回已退增值税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文件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