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已经成了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也是时髦的词语之一。那么,在国内通过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有线装置或者媒体,向境外客户提供的播映、文体、教育、医疗服务,是否属于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的范围呢?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那么,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具体又是指的那些项目呢?纳税人在国内通过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有线装置或者媒体,向境外客户提供的播映、文体、教育、医疗服务,可否按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呢?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但是。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但是,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因此,纳税人在涉外业务中,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属于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但在境内通过互联网、有线电视、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等无线、有线装置或者媒体,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不能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