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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这里有给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

2017-05-03 17:26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非居民企业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为让您做好2016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我们有以下的一些提示要给您,请查收哟~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二、汇算清缴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17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申报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进行年度申报。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准确办理年度申报,避免出现非居民纳税人错误填报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情况。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申报流程

非居民企业可以到申报大厅或在网上进行年度申报,不论采用何种申报方式,均应将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纸质资料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四、其他相关事项

其他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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