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因人员变动,我公司2016年10月有部分员工社保费未按时缴纳,2016年11月公司主动去社保局补缴了所欠社保费。但在补缴社保费时,社保局扣缴了相应的滞纳金和利息。请问这部分滞纳金和利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回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综上规定,单位因逾期缴纳社保费而产生的社保滞纳金及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