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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免税问题

2017-05-08 14:46 来源:宁波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股息、红利超出出资比例的部分能否作为免税收入?

【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因此,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取得的超出其投资比例对应份额的股息、红利分配额,不得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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