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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有没有过渡期?

2017-05-08 11:5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简称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不设过渡期。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2016年12月1日之后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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