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抵扣联”,可以不认证吗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因此,根据规定取得不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先认证抵扣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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