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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新税务规定看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税务风险管理

2017-10-17 13:37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2017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以下简称“税总发〔2017〕106号通知”)。

税总发〔2017〕106号通知规定,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应当就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应做好以下工作: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应提高思想认识,把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部署,夯实管理责任,依据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强化有关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积极、稳妥地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2)强化合作意识,完善合作机制。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和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部门间的联合工作机制。就涉及企业切身利益的研发项目鉴定问题,包括事中异议项目鉴定以及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专门协调机制,制定异议研发项目鉴定实施细则,规范办理流程。

(3)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

(4)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应知尽知”。

(5)加强政策辅导,确保“应享尽享”。

(6)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落地见效。

从税总发〔2017〕106号通知精神可以看出,一方面,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为企业减负增效,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动力,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使纳税人切实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另一方面,通知也明确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强化有关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特别是要紧密配合,逐步完善异议项目鉴定以及事后核查工作。

一、异议项目鉴定及事后核查

针对异议项目鉴定以及事后核查工作,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

(一)事中异议项目鉴定。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

(二)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二、企业如何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务风险管理?

在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日益强化事中异议项目鉴定和事后核查的背景下,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务风险管理:

(一)正确界定可以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包括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以及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

(二)做好会计核算与管理工作。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三)做好申报及备案管理工作。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等文件要求做好申报及备案工作。

| 作者:刘星(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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