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街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到底能不能税前扣除呢?快来一起看看相关规定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 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捐赠企业在计算税前扣除时,应取得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问题中提及的街道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范围,企业通过其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凭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