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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可结转以后年度处理事项:递延纳税的收入

2017-11-23 11:3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政策性搬迁收入

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纳税时间按以下方法确定:

在搬迁开始年度的5年内完成搬迁的,完成搬迁的年度为计算损益的年度;

5年内没有完成搬迁的,第5年为计算搬迁损益的年度。

搬迁损益为搬迁收入减搬迁支出,所得为正数的,在搬迁完成年度并入经营所得一并计税;

搬迁收入减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可以选择在当年一次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搬迁完成年度以后的3年内分期均匀在税前扣除。

二、债务重组所得

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债务重组日为重组协议或法院裁定生效日。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

1、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选择5年分期缴纳所得税;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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