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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7-12-29 15:42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大家考虑的重点,下面做简单介绍:

一、社会保险费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1、必须是为职工缴纳的,而不能是给其他人员缴纳的;

2、必须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很明显超标准的,不得税前扣除。

3、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日常说的“五险一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1、必须是全体员工,不能是部分员工,给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2、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允许扣除;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允许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人身安全保险费

从条例来看,允许税前扣除的保险费包括以下两类:

1、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

从事特定工种的职工,其人身可能具有高度危险性,一次较小的失误或者事故,可能使职工的生命、健康受到致命性威胁。从企业角度来看,其对本企业职工的工伤等负有赔偿责任,若通过保险,能减少其所承担的责任,是其取得经济利益流入所发生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原则。

税法并没有明确哪些属于特殊工种,这给企业在实务执行中的判断造成了很大困难。具体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三》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必须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否则不得扣除。到现在为止,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财产保险

条例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可以税前扣除。那么什么是财产保险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八》规定,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又可具体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提示】责任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在实务中存在争议,但从上述分析,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应当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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