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企业财税会员更多服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纳税辅导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企业在何时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在何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2018-02-23 17: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题】

企业应在何时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并在何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 十九、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二十、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