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1、扣除资格
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该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扣除。
02、扣除凭据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03、计算顺序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相关文件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