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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2018-06-22 13:4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特许权使用费”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十一个法定应税所得项目之一,也是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项目之一,前两天我们一起学习了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的现行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今天,老顾特地给大家梳理了一下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税相关的政策,一起学习一下吧。

温馨提示: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请大家继续关注最新的进展情况。

一、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界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特别注意:这里特指个人提供上述特许权的“使用权”,并不是“所有权”,如果转让所有权应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二、适用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关于此税目范围的特殊规定

1、关于拍卖文稿所得的征税问题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

个人因其该项专利权被其他单位侵权(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依据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代扣代缴。

3、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自2002年5月1日起,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来看,本次个税改革综合所得将实行综合所得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

如果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那么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说,这个所得比较特殊,目前实务中一般情况下这个所得比较高,税改后很可能会造成税负上升,具体还需要根据最终新政策实施情况来比较分析。

另外免征额从3500元到5000元,但这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综合征税而定的起征点,个人觉的还有有些偏低的,毕竟原来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别还有800元的免征额呢。

作为一项影响面重大的政策调整,最后的方案应该平衡各方利益,大家还是静静的等待结果吧。

| 作者:老顾(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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