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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新政实施前,这些地方新政要搞清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7/06 13:58:54 字体: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22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未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看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后或将再审。近期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28日。大家赶紧去反馈意见吧,同时继续关注新的国家层面的政策动向。

国地税合并也是6月的一个大事件,在省级国地税合并后,有些地区趁热发布一些地方性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看看有没有一款适合你的。

〇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这个广西国地税合并后,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一个公告,比较重要的项目有如下几点:

一、关于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我区企业员工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温馨提示,其他地区扣除标准(每人每月/元):山东:500;重庆:400;陕西:300;贵州:300;广州:300-500;甘肃:300;天津:500;海南:100。

二、关于个人受赠取得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受赠取得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时,暂不征收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关于以体力劳动为特征的应税行为代开发票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个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对以体力劳动为特征的应税行为,如建筑、安装、搬运、装卸等等,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随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合理扣除部分所得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的规定,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最高不超过20%的扣除率扣除部分所得。

五、关于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跨年度借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借款归还后是否退还税款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跨年度借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借款在征税后已归还,但该行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广西税务的上述政策,老顾认为非常好,尤其是明确个人受赠取得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时暂不征收个税,解决了实物中关于受赠所得(房产除外)是否纳税的争议问题。另外一个非常值得称赞的是明确了“以体力劳动为特征的应税行为,如建筑、安装、搬运、装卸等等,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随征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方面支付所得的单位不再负有扣缴义务,同时可以对取得所得的人实行核定征收个税,一定程度上会减轻纳税人的综合税负。

〇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这个甘肃国地税合并后,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一个公告,老顾认为比较赞的有如下几点: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按次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开具发票金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的1%(不含增值税)。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个人)在甘肃省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部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老顾认为甘肃税务的这公告还是比较给力的,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暂不用交个人所得税了。

〇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一、根据我省实际,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中“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问题,全省统一按企业支付价款的50%减除。

二、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福建税务的这个扣除力度,与上述广西税务的政策对比来看,力度可是大了不少啊!

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第四章 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实施自然人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加强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纳税人分类以收入和资产为主,兼顾外籍个人、台港澳人士及特定管理类型。

自然人纳税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和一般自然人纳税人。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是指按照省、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纳税人。

一般自然人纳税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以外的自然人纳税人。

广东税务的公告中需要关注的是第四章的部分,已经明确:要建立自然人纳税人税收风险评估模型,加强对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扫描、分析和识别,找出容易发生风险的领域、环节及自然人纳税人群体,提高风险管理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税务机关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将自然人纳税人分为低、中、高风险自然人纳税人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同时要探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与税收风险的联动管理机制,将风险应对结果等作为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自然人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要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自然人纳税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

以上是老顾给大家整理的一些有特色的地税个税政策,提醒大家要经常关注当地的税务政策,这样才能对工作有更多的帮助。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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