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财政补贴的增值税热点问题
近期有会员咨询收到财政补贴是否交增值税的问题,老顾梳理了一些政策,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该文件非常明确的规定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并没有列明具体的适用情行。
那么对于企业收到地方财政补贴是否交增值税呢?从前会员咨询的反馈结果来看,各个执行口径不一,有征税的也有不征税的。目前个人能查到的地方文件只有一个,即: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财政补贴不并入销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5]57号
宁德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鼎县燃料公司销售给军队的煤炭,取得地方财政补贴是否并入销售征税的请示”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是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为此,对福鼎县燃料公司销售的煤炭,从各级地方财政取得的补贴,不属于销售额中“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此复。
从上述批复来看,财政补贴不属于价外费用,从这个角度来看不属于增值税的应收收入。
个人认为,实务中,还需要从财政补贴的针对对象来判断。比如:
2017年5月,某顾客到苏宁电器买索尼彩电一台,零售标价9999元,由于五一促销,成交价7999元,此彩电是节能产品,活动期间顾客享受节能补贴640元,实际刷卡支付7359元,请问苏宁电器此笔销售业务彩电的含税销售额是多少?如果顾客要求开发票,发票金额为多少?苏宁电器收到北京市财政的节能补贴是否交增值税?
要分析上述问题,就需要来了解一下相关的补贴具体情况: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实施节能减排政策的公告
按照北京市政府的要求,为促进节能减排,引导绿色消费理念,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规范化、连锁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我市自2015年11月27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节能减排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减排商品,对符合条件的消费者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节能减排政策的补贴对象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四)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节能减排商品的类别
节能减排商品包括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吸油烟机、空气净化器、坐便器和自行车等9类产品。
……
三、节能减排商品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数量
节能减排商品按照能效等级或类别不同,补贴标准从8%—20%不等,所有补贴商品的最高补贴限额均为800元。
……
从上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实施节能减排政策的公告可以看出,节能补贴的对象是消费者,而且是必须购买符合规定的产品,才能享受补贴。
了解了上述具体情况,就上述案例而言,我们就能判断,苏宁电器收到北京市财政的节能补贴,是政府代顾客支付的部分货款,当然要交增值税了,应该按照7999元确认含税销售价,给顾客开具7999元(价税合计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