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最近都在关注的4个税前扣除问题
1.给在税务局公布名单中的基金会的捐赠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
我公司投资成立基金会,如果该基金会在税务局公布的名单中,我公司给基金会的捐赠可否税前扣除?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十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如果该基金会在税务局公布的名单中,贵公司给该基金会的捐赠可税前扣除。
2. 给员工出差时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
给员工购买出差时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未取得发票的支出可否凭借收款凭证追补至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问题】
我公司食堂2017年度从个人手中购进蔬菜,当时未取得发票,当年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在是否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贵公司2017年度发生的真实支出,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4. 交纳社保时交的大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
交纳社保时交的大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案】
个人所得税法: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发改社会[2012]2605号: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以大病医疗保险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按目前的政策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