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分不清个人所得税的所属期?别误了大事!
8月份的工资9月发放,申报表中个人所得税的所属期是8月还是9月?
“当然是8月的个人所得税”,放在之前,一定有70%以上的会计会这样确认。
这是个“根深蒂固”的观念。许多企业从成立到现在也是这样填写申报表的。如果没有这次个税改革,这些企业很可能从生到死会一直这样操作下去。
事实上,这样操作的确是错误的。个税改革使这些的企业报税会计被个税所属期生生的折磨了一把:9月份工资10月发放,并在10月申报,申报时如果按之前习惯勾选的所属期是9月,那么个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只能是3500元。只有所属期为10月的工资,扣除的费用才可以适用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的5000元;而如果选了所属期为10月,那所属期为9月的工资在申报系统中就没有申报的记录,会不会造成个税扣缴不连续?如果被认定没连续申报个税,那一系列买车、买房的人可能会炸翻财务部的……
首行,我们就从政策层面分析归属期的问题。
原《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所以,居民个人取得所得的时间,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扣缴义务人(公司)应当在个人实际取得工资的当月代扣个人所得税,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并缴入国库。
再回到最初的问题,企业10月发9月的工资,对个人来说,是10月取得的所得, 10月才发生纳税义务,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所属期为10月。
归属期虽然明白了,会计人仍然很难填写……
8月份的工资9月发放,9月申报期填写的申报表中税款所属期应当为9月,但是已经填成了8月;10月申报10月发的工资,填写的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填写成10月,那申报系统中岂不是没有所属期为9月的税款的申报记录?
这个问题的解决只能联系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了。但有一个基本的道理:企业并没有少申报哪个月的税,申报系统中所以有不连续,是错误造成的,不是真有漏报。是错误就应当有更正的机会和办法。具体怎么解决,赶紧找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吧。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