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国家税务局通过纳税评估分析发现,S汽车经销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主要销售某品牌的重型卡车,2007年~2008年销售收入连上台阶,但增值税税负却长期在低位徘徊,公司所得税税负为零。针对这一情况,税务机关对公司进行了约谈,公司于是委托Q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纳税自查辅导。
税务师事务所项目组根据大致了解的情况以及对S公司征管资料的分析,制定了相应的纳税辅导方案。辅导人员对S公司的财务室、销售科、及经营场所进行核查,调取了账簿。但是除了有关的账簿、凭证、几本记录S公司银行汇票、银行支票及订货单外,对相关凭据的核查并没有更多的收获。
经过对S公司报表、账册的分析,辅导人员决定重点核查S公司2008年末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并向S公司实际负责人、财务会计和现金会计询问。
通过账面检查,辅导人员仅发现S公司存在部分车型低价销售的问题,未发现其他涉税问题。辅导人员继而对公司内控制度及工作流程进行分析。通过综合分析,辅导人员认为:由于S公司会计核算不健全,库存账实不符,可能存在收入不入账、返利不入账、销售时故意压低整车售价等方式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于是决定查看与汽车生产厂家签订的返利合同,并根据2007年~2008年购入车辆均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需作进项抵扣为线索,寻找突破口。
辅导人员根据公司销售的每台汽车均有唯一的汽车车架号等特点,结合S公司2007年~2008年销售的近千台汽车增值税进项发票和销售发票的电子信息,一一对应用汽车车架号进行比对,经过几天的比对,辅导人员终于发现2007年S公司少计收入473.8万元,2008年少计收入650.9万元,S公司将上述收入全部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S公司未开票的原因是,有部分用户购车后用于边远地方的矿山内部周转用,由于不需上户,因此这部分客户也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公司也未及时作收入处理。
与此同时,辅导人员将上述电子表格异常数据部分(发票载明销售价格低于车辆购入价格)与销售台账信息进行比对,发现S公司2007年~2008年度共销售汽车763台,其中有478台车售价均低于成本价(比例约62.65%),也低于车购税计税价格。对辅导人员的疑问,S公司的销售经理、财务人员均以有销售返利为由给予解释,但均无法对低于进价销售作出合理解释。根据此情况,辅导人员推测S公司可能存在故意压低整车售价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于是决定核实2007年~2008年资金流向及销售返利入账情况。
辅导人员对S公司2007年~2008年销售汽车收款及支付购进车款的资金流向,随机抽取10台车辆核实,发现公司销售收款以收取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为主,而支付给汽车生产厂商却有相当数量的银行承兑汇票。经过与公司财务人员多次交流,辅导人员才了解到真相。原来,公司近几年为迅速扩张,提高市场占有率,采用部分低价销售(指售价低于购买价)的政策,以期待销售返利来弥补,但生产厂商的返利有很严格的考核条件,往往收到返利时(体现到购进发票中且在同一票据中体现)需到下一至二个年度才能体现,这就影响到公司的资金流周转。
于是,经他人指点,公司用收到的现金或银行存款与其他公司交换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再将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汽车生产厂家冲抵货款。在实际交换时,根据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期限的长短,分别付给S公司贴现利息。S公司取得上述贴现息收入后,并未入账计入损益核算,而是全部计入公司“其他应付款”。经过清理,2007年~2008年上述贴现收入共计61.5万元。
经过税务师事务所的辅导,S公司接受了辅导人员建议,分别补计了增值税销项税金。其中2007年80.55万元,2008年110.66万元。同时,分别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其中2007年473.81万,2008年650.9万元,还结转了相应的销售成本。补转上述成本后,S公司库存账与实际基本相符,并按规定补缴了增值税、公司所得税、营业税和销售合同印花税。(作者单位:重庆勤瑞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