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税务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最近因装修无偿向其关联企业借用了一处房产用于办公。税务人告知该企业应就无租使用的房产缴纳房产税。企业不解,认为只是临时借用,相互之间无经济补偿,为什么还要缴纳房产税?同时该企业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因此,企业认为自己既然不拥有该房产产权,就不应该缴纳房产税。
税务人员解释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该企业应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即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
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税法对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纳税义务人已有明确规定,即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纳税人如有存在类似情况,应尽快补缴税款,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