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应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江苏锦江南京饭店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住宿、饮食服务中高档宾馆企业。近日,鼓楼地税工作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2013年12月该企业购买一台大型锅炉用于客房供暖,锅炉安装在室外,通过管道接入各个客房,在会计上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税务人员提醒企业财务人员锅炉的价值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企业财务人员表示不解,“锅炉和连接管道都是我们在房屋竣工后才加装的,也是独立于大楼单独运行为什么需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呢?”
税务机关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的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的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因此,供暖锅炉及其连接管道的价值应当并入房产原值中依法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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