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为一县级国有粮食企业,按照目前增值税政策规定,我公司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但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国家政策及企业经营方面的需要,我公司同时储备销售大豆。请问,将储备的大豆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税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粮食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大豆不属于粮食的范围。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明确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4〕38号文件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