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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拍卖所得计征个税时如何确认财产原值

2014-06-23 11:41 来源:青海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规定:“(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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