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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要求退货并已运回销货方需要怎么开具红字发票

2014-06-26 14:58 来源:黑龙江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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