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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合理

2014-06-26 15:51 来源:吉林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支付的水费,其中的污水处理费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合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文件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由于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所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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