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赞助体育赛事应取得合法票据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向市足球协会赞助20万元,用于2014梦幻世界杯暨第七届加油中国城市冠军联赛A赛区的赛事冠名权;赛事现场品牌广告权;赛事网络品牌推广权。协议约定,足球协会向赞助商开具合法票据,并提供两种票据供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这两种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法定凭证?
依据现行财税政策规定,这两种票据都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70号)规定,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各地财政部门对财政票据发布了具体管理文件,如《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综〔2006〕6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不得用于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作为单位经营性收入凭证或替代税务机关税务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按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标准。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足球协会取得的广告性赞助是经营收入,不能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货币赞助足球协会,是一种商业行为,不具备公益性捐赠性质。双方都具有营利目的,均不能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作为收入和支出的凭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让足球协会开具广告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才是税前扣除的法定凭证。